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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国际) - 官方网站·一触即发|600531 : 豫光金铅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郑建明)

发布时间:2025-03-10 17:34:43    次浏览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人郑建明,已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充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 选 人 。 人公 开 声 明 , 本 具 备 独 立 董 事任 职 资格 ,人本保 证 不 存 在 任 何 影 响 本 人 担 任 河 南 豫 光 金 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独 立、 事 独 立 性 的关 系 , 具 声 明 如 下 :董 体一 、本 人 具 备 上 市 公 司运 作 的基 本 知 识 , 熟 相 关 法 律 、行悉政 法规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具 五 年 以 上 法 律 、经 济 、财有务 、管 理 或 者 其 他 履 行 独 立 董 事 职 责 所 必 需 的 工 作 经 验 。本 人 尚未 根 据 《 市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培 训 工作 指 引》及 相 关 规 定 取 得上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证 书 。本 人承 诺 在 本 次 提 名 后 , 参 上 海 证 券 交 易加F ˉ办 的 最 近 一 期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培 训 并 取 得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证 书 。f举二 、本 人任 职 资 格 符 合 下 列 法 律 、行 政 法规 和 部 门规 章 的 要求:( - ) 《 司 法 》 关 于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的规 定 ;公( 二 ) 《 务 员 法 》 关 于 公 务 员 兼 任 职 务 的规 定 :公( 三 ) 中 纪 委 、中央 组 织 部 《 于规 范 中管 干 部 辞 去 公 职关央或 者退 ( 离 ) 休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独 立 董 事 、独 立后监 事 的通 知 》 的规 定 :( 四) 中 纪 委 、教 育 部 、监 察 部 《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反 腐关央倡 廉 建 设 的 意 见 》 关 于 高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兼 任 职 务 的规 定 ;( 五) 中 保 监 会 《 险公 司独 立 董 事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规保国定;( 六) 其 法 律 、行 政 法规 和 部 门规 章 规 定 的情 形 。 他三 、本 人 具 备 独 立 性 , 不 于 下 列情 形 :属( 一) 在 市 公 司 或 者 其 附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上属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上 是( 二) 直 或 间接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已发 行 股 份 1 % 以 或 者接上市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中 的 自然 人 股 东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上 的股 ˉ( 三) 在 捧 或 闾 接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已发 行 股 份 5 % 以苣东单位 或 者在 上市 公 司前 五名股东 单位任 职 的人 员及 其 叵系亲.属;( 四) 在 市 公 司实 际控 制 人及 其 附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上业( 五) 为 市 公 司及 其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的 附属 企 提 供上财 务 、法 律 、咨 询 等 服 务 的 人 员 , 包 提 供 服 务 的 中介 机 构 的项括目组 全 体 人 员 、各 级 复 核 人 员 、在 报 告 上签 字 的 人 员 、合 伙 人及主要负责 人 ;业( 六) 在 上 市 公 司及 其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的 附属 企 具与者有 重 大业 务 往 来 的单 位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或在 该 业 务 往 来 单 位 的控 股 股 东 单 位 担 任 董 事 、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监人员 ;一 年 内g 经 具 有 前 六项 所 列举 情 形 的 人 员 ;近( 七) 最( 八 ) 其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F ˉ 定 不 具 备 独 立 性 的情 形 。f认他四 、本 人 无 下 列 不 良 纪 录 :( — ) 近 年 罾 被 中 国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三( 二 ) 处 被 证 券 交 易所 公 开 认 定 为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董于事 的期 间 ;( 三 ) 近 年g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两 次 以 上 通 报 批三评;( 四) 罾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闾 , 连 两 次 未 出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续任或 者 未 亲 自 出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次 数 占 当 年 董 事 会 会 议 次 数 三 分之 一以 上 ;( 五 ) g 任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 发 的独 立 意 见 明 显 与 事 实 不职 表符。五 、包 括 河 南 豫 光 金 铅 股 份 有 限公 司在 内 , 本 兼 任 独 立 董人事 的 境 内 上 市 公 司数 量 未 超 过 五 家 ; 本 在 河 南 豫 光 金 铅 股 份 有人限公 司连 续 任 职 未 超 过 六 年 。本 人 已经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独上立 董 事 备 案 及 培 训 工作 指 引》 本 人 的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任 职 资格对进 行 核 实 并确 认 符 合 要 求 。本 人 完 全 清 楚 独 立 董 事 的职 责 , 保 上述 声 明真 实 、完 整 和证准 确 , 不 在 任 何 虚 假 陈述 或 误 导 成 分 , 本 完 全 明 白作 出虚 假存 人声 明 可 能 导 致 的 后 果 。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依 据 本 声 明确 认 本 人 的上任 职 资格 和独 立性 。本 人 承 诺 : 在 任 河 南 豫 光 金 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独 立 董 事 期担遵间 , 捋 守 法 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 发 布 的规 章 、规 定 、通 知 以 及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的 要 求 , 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监 管 ,受确 保 有 足够 的 时 间 和 精 力履 行 职 责 , 作 独 立判 断 , 不 公 司主出 受要 股 东 、 际 控 制 人 或 其 他 与 公 司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的实影 响。本 人承 诺 :口 人任 职 后 出现 不符 合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情 形女本的 , 本 捋 自出现 该 等情 形 之 日起 3 0 日 辞 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人 内特此 声 明 。